公证简介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中国驻澳大利亚使领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领事协定》等办理公证事务。
一、公证条件
申请公证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证当事人应为中国(国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驻珀斯总领馆目前仅受理居住在西澳州中国公民的公证申请。临时来澳中国公民的公证申请原则上应在国内办理(在澳处理死亡案件等紧急事项除外)。
外籍人士(含华人)或法人在中国使用的文书,如属于澳大利亚签发的《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范围内的公文书,只需办理澳大利亚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即可送往中国内地使用,无需办理中国驻澳大利亚使领馆的领事认证。当事人可向澳大利亚外交贸易部或驻各州、领地办事处申请办理附加证明书。具体申办程序,可访问以下网址查询:
https://www.smartraveller.gov.au/consular-services/notarial-services/documents-in-australia
(二)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如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应由监护人代理,并提交监护关系证明。
(三)驻珀斯总领馆可以办理的公证种类主要有:
公证类型 | 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 注意事项 |
委托书公证 | 1、委托书文本。 2、与委托书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 | 1、当事人须亲自到馆申请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委托书上签字。 2、委托书的内容应当真实、完备。 |
寄养委托书公证 | 1、委托书文本。 2、被寄养人的身份证件。 3、委托寄养人与被寄养人关系证明(如亲属关系证明或被寄养人出生证明等)。 | 1、寄养委托须由被寄养儿童的父母双方提出,同时到场并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字。 2、父母至少一方为中国籍。 |
诉讼委托书公证 | 1、委托书文本。 2、法院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 3、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如离婚诉讼需提供结婚证等。 | 1、申请人申办离婚诉讼委托书公证的,受托人不得为离婚当事人另一方。 2、在国内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不可委托他人代理。 |
声明书公证 | 1、声明书文本。 2、与声明书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 | 1、当事人须亲自到馆申请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声明书上签字。 2、声明书公证只证明声明人意思表示行为的真实性,不对声明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声明书内容真实性的法律责任由申明人自负。 |
无配偶声明书公证 | 1、声明书文本。 2、离异须提交离婚证、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原件(一审判决还须附生效证明书);丧偶须提交与原配偶的结婚证、原配偶死亡证明。 | 1、当事人须亲自申请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声明书上签字。 2、无配偶声明书公证有效期一般为六个月。 |
指纹公证 | 当事人应亲自到场办理,在领事官员面前捺指印并签名。 |
具体事项请径询我馆:perth@csm.mfa.gov.cn
二、公证职责
(一)中国驻珀斯总领馆只负责按照有关法规对有关文书(主要是申请人印签)进行证明,不负责对在中国境内办理各类事项的具体手续或需要办理文书的份数进行咨询或解释,也不负责对需要公证的文书具体内容进行咨询。
处理在中国的事务需要何种手续以及办理文书的份数,应向中国负责办理相关事务的部门咨询或向专业律师咨询。文书内容主要取决于中国境内文书采信(接受)部门的要求及中国境内或澳大利亚当地律师的建议,请在申请公证前向相关单位或律师咨询。
(二)下列事项不予公证:
1.不公证发生在中国境内的事实或证明(出生公证、死亡公证、无违法犯罪记录、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驾驶证、结婚证及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等)。
以上事实一般是由中国国内或驻在国当地民政、居留等部门进行登记、确认的,使领馆不掌握相关情况。应根据事实发生情况,向中国国内或驻在国事实发生地公证机构申办公证,然后向澳大利亚驻华使领馆申请认证。如当事人身在国外、不便回国办理,可以委托他人(国内亲友、律师等)到国内公证机构办理。如国内公证机构要求,当事人可在驻外使领馆办理委托国内亲友代为办理的委托书公证。
2.不公证合同、协议,不动产公证以及公司章程、注册文件、招标投标、票据、贷款等公司、金融事务公证。
合同、协议类公证涉及依照我国或驻在国民商法对合同、协议文本内容进行全面、严格的审查,应在中国国内或驻在国当地公证机构办理;不动产公证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办理; 公司、金融事务公证涉及我国或驻在国金融、公司法律事务,应在中国国内或当地公证机构办理。
3.不公证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德的申请事项;不对提供材料不充分、提供虚假材料,或虚构事实的申请进行公证。
4.不公证澳大利亚政府出具的证明(出生公证、死亡公证、无违法犯罪记录、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驾驶证、结婚证等),此类证件如需回国使用,可径向澳大利亚外交贸易部或驻各州、领地办事处申请办理附加证明书。
三、当事人责任
(一)有关文书不在以上不公证范围之列,且应采用打印文书,做到语句通顺,无错别字、无涂改。
(二)国内主管部门或律师可能为您提供有关文书的式样,我馆网站也提供了常见文书的格式和参考内容。请注意,文书涉及个人权益,无论是要求还是建议,最终文书内容都必须是您真实意愿的表达(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增减或调整),由申请人自行决定。
(三)根据公证书的性质,申请人须下载、打印、阅读《委托公证书告知书》或《声明公证告知书》(PDF),当场在驻珀斯总领馆领事官员面前签名、填写日期,确认知悉并接受告知书。
(四)当事人应了解文书使用目的,知悉并同意文书内容,自行承担签署有关文书可能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法律后果。
四、办理时间
驻珀斯总领馆目前仅受理在西澳州中国公民的公证申请。正常制证周期为4个工作日,可申办加急/特急,分别为3/2个工作日。因补充证明材料、向国内请示核实情况、不可抗力等原因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五、交费取证
(一)公证书出具后,当事人可凭取证单,按照取证日期到使领馆缴纳费用并领取公证书。
(二)请点击这里,了解办证费及付款方式。
(三)请及时领取公证书。逾期未被领取将按规定作废销毁,并将影响申请人今后办证。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当事人自行承担。